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意外責任保險

家庭成員:係指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列名於要保書上之要保人本人、配偶、家長或家屬。

家屬: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

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,因意外事故之發生,致第三人受有體傷、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,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受賠償請求時,本公司依照本契約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。但須扣除被保險人自付額2500元。

 

 

重大燒燙傷

被保險人於附加險有效期間內,遭受意外傷害致成"十一項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"按受傷程度,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。

 

 

特定殘廢生活扶助金

係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,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完全殘廢,另外依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。

而完全殘廢為保險公司"殘廢等級表"中的一級殘。

舉例:雙眼失明在「殘廢等級表」中認定為一級殘。

大眾運輸交通工具

指領有合法執照,以大眾運輸為目的,定時營運(含加班班次)於兩地間之陸海空交通工具,不包括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、團體及個人專用之包車、包船、包機。